工程质量保证金协议工程质量保证金协议甲方: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乙方(施工方):天长市科宁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就质量保证金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订、收到甲方支付的项目政府补贴资金壹佰零贰万元,将补贴资金的10%即壹拾万零贰仟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两年,甲方每年返还乙方5%即伍万壹仟元。,甲方不得挪作他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如乙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修后的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责任。,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扣除合理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乙方。、管理质量保证金不当,或逾期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甲、乙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签订地点: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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