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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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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内部经济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条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丁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丁•作。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丁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教育部直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地方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一) 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二)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三) 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事业单位。其他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抑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第七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T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耍,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教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T作的主耍职责是;(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T作汇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三) 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四) 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丁作条件;(五) 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六) 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耍职责是:(一)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二)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起草有关法规,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三) 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监督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四) 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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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