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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储金管理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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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卫东                联系电话:抄送: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28日印发附件:承德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与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承办字【2014】30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细则所称预储金就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费用的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预储金就是建设资金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工程监理单位在进场服务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与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与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各项目监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工程监理合同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用工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的防欠、清欠工作。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与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未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不得承办预储金业务。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与使用。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预储金账户划转预储金。预储金的总额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20%。预储金划转数额根据项目工期安排与特点,分为一次性全额划转与按阶段分批划转两种方式。即:合同工期一年(含)以内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账户。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一次性全部划转到账户,也可分批划转,划转时间节点与比例为:开工前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6%将预储金划转到账户,并允许办理施工许可证;主体施工一半(形象进度)时,房屋项目预储金划转比例不少于合同总价的14%,否则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市政道路项目预储金全额划转;主体结构封顶时,房屋项目预储金全额划转(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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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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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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