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形成及其犯罪观.docx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形成及其犯罪观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形成及其犯罪观(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形成及其犯罪观 古典学派或称旧派,我国大陆学者通常称为古典犯罪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派。[1]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他们的犯罪观基本如下::古典学派的学者的犯罪原因的研究相对而言比较少,他们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主要是:(1)人性自私。他们普遍接受哲学家霍布斯的人性恶的学说,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邪恶的,犯罪就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将这种本性表现出来,所以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2](2)意志自由。古典学派的学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由于个人意愿和外部条件的不同,人们既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也有可能选择守法行为。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正因为犯罪行为表现了犯罪人的自由意志,犯罪人应当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3)功利主义或享乐主义。具有意志自由的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是由人们的功利主义或享乐主义倾向决定的。由于人人都想起趋利避害,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享受、而与守法行为相比,犯罪行为正好符合这样的要求,因此人们都选择进行犯罪行为。(1)刑罚的根据。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或政府根据“社会契约”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当人们在订立契约,建议国家的时候,就让出一部分权利给的权利。(2)刑罚的标准。古典学派认为,由于人们都有同等的意志自由,也就是说,人们的主观条件是完全平等、一致的,因此判处刑罚必须以客观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作为标准。(3)刑罚的作用。古典学派认为,使用刑罚是为了抵消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或快乐,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因此任何不符合预防犯罪目的的刑罚,都是不应该使用的,刑罚所造成的痛苦或损失不能小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或利益,但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或损失也不能大大超过犯罪所带来的快乐或利益,犯罪与刑罚之间必须相适应。(二)实证犯罪学派的形成及其犯罪观实证学派,又称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3]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是在19世纪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严苛,同时,也是针对有关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的欠缺和当时犯罪对策的乏力而产生的。他是在生物科学,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学说和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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