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编制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各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分部总工程师、专业经理、工程部、安质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工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组长:杜麾、李磊副组长:胡志华、冯锡超、李拓、王晓军、韩海军、张建秋组员:于迪、侯善飞、刘建喜、马志广、刘东涛、葛志伟、董建华、葛朋春、关鑫、王先铎、郭艳华、董利剑、邢艳丽、刘占军、孙永刚、苑永坤、董文忠2、、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文物保护措施1、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及区域,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3、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4、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各工区在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5、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人员,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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