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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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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名称: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法规分类:房屋土地颁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有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正文:(1999年9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第六条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第七条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损坏、拆改房屋原有公用、共用管道,降低使用效果;(四)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五)拆除窗间墙;(六)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七)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八)改变外立面格局;(九)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十)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八条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第十一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二条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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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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