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原告(反诉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实洛..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原告( 反诉被告)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反诉原告) 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0 )涧民三初字第 590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 反诉被告)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凌波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红军,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 反诉原告) 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 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 206 号。法定代表人赵传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联洛,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 反诉被告)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色公司) 为与被告( 反诉原告) 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中色公司于 2010 年8月 30 日向本院起诉, 同日本院受理此案。本院于 2010 年9月 14 日, 依法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实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并向原告( 反诉被告) 中色公司送达了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 0 年 12 月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反诉被告) 中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义、谢红军、被告( 反诉原告) 中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吴联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中色公司诉称:原、被告就河南神火 1300 热轧机有关设备的承揽制造事宜,于 2008 年9月 23 日签订了编号为 08013004-10-01 的《设备承揽制造合同》。原告为定作方, 被告为承揽方, 合同约定: 承揽方负责按定作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制造并交付设备。承揽方对所制造设备的质量负责,保证达到设计图纸确定的技术要求及精确要求,合同总价 3427100 元。付款方式是根据制造的不同阶段由定作方支付给承揽方, 即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作为预付款, 设备进入组装阶段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作为进度款,设备具备发货条件并由承揽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 35% 作为提货款,剩余合同总价款的 5% 作为设备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的交货期是 2009 年2月16 日, 同时,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在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原告派出的工作人员发现只有少部分设备在被告处进行粗加工, 加工进度缓慢, 且设备无法保证精度, 一直到 2009 年4 月底被告也未将两片牌坊加工完成, 且一直推诿不按进度进行, 原告方派员跟踪加工进度, 甚至派出领导与被告交涉, 要求其加快加工进度, 但被告仍然进展缓慢, 为了赶工期原告派出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要求被告排出生产计划, 直到 2009 年7月1 日被告只排出几行字的计划, 原告要求其重排, 其无法排出,在 2009 年7月 18 日立牌坊准备组装, 原告根据被告的需要, 进行全力的配合, 包括派人员及提供物资等, 经过 1 个半月的组装, 由于被告牌坊精加工的误差较大, 其它相关件、制造件也达不到图纸要求, 导致装配无法进行。 2009 年9月 11 日,由于该项目拖期严重,且质量无法保证,无法进行下一步装配。原告的客户河南神火铝电有限公司对此非常不满, 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 由原告将设备拉回后另行安排重新加工, 纵观整个过程, 被告为承揽合同先是虚拟加工生产能力, 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 其未精心组织人员安排设备组织生产加工, 致使该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工期如期完成, 虽经原告全力配合, 被告仍无法完成, 原告被逼无奈只有先把设备拉回, 但被告却逼迫原告必须支付 95% 的货款,之后才让拉设备,原告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于 2009 年9月 11 日给其支付了 95% 的货款,在 9月 14 日原告派车去拉设备,被告不让车辆进厂仍不让拉设备, 原告派去的车辆在被告单位门口停了整整一天, 也没拉成设备,在9 月 15 日原告再次派车去拉设备, 被告在把设备装上车后却不让车出厂, 不仅扣押设备连装设备的车辆也扣押下来, 被告拿出一份其事先写好的《会议纪要》让原告盖章, 强制逼迫原告承认设备合格, 否则连车带货都不让出厂, 为了保障客户的工期, 避免更大的损失, 原告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在《会议纪要》上盖了章, 被告才放行被其扣押的设备及车辆, 此时已是严重超

原告(反诉被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实洛.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分享精品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