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标准结论一、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1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储存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消防法》第十、十三条是□否口3建构筑物等安装有防雷、防静电设施,防雷检测在有效期内。《建筑物防雷谕十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1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规》(GB50016-2006):《高规》(GB50045-)、,,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是口否口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门不得锁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是口否口5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防火门应有自闭功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是口否口四、应急照明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虻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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