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制度.doc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税收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业务竞争,保障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的权益,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依照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七条对受托办理税务事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各涉税事项。受托办理税务事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到税务部门报备所代理业户的会计人员信息资料。第三章代理信用评分第八条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行业竞争,国地税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共同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信用评分。第九条国地税税务机关设置相应的评定小组,负责宣传指导、信用评分、协调一致、监督落实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分工作。第十条账机构首次联合评分后,定期对其考核评分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实行统一动态信用评分管理。第十一条代理信用评分的考核内容:(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工作1、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2、 代理记账机构在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情况;3、 代理记账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4、 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资本;5、 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情况;6、 代理记账机构的年营业收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情况1、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单位会计核算混乱、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纳税款;2、 代理记账机构法制意识不强、与委托单位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数据,造成委托单位会计信息失真,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纳税款;3、 参加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会议情况;4、 是否按要求办理有关涉税事项;5、 是否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三) 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1、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2、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是否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3、 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规范。(四) 代理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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