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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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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1994】309号、重庆第【1995】342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对剩余的房屋实施拆迁。住房安置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安置对象。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1个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户或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在征地范围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征地拆迁时已享有过住房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为城镇人员,与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后不予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婚城镇配偶的原有子女不予安置。拆迁动员后,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再婚配偶不属于本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予安置。拆迁时已死亡的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如集资,廉租房,优惠房等)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自然间20平方米)进行安置。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0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按应安置面积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的,优惠购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孕的,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50%计算。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按住房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产权记载的合法面积。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个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拆迁公告公布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房,超过规定住房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其安置产生的大修基金、购房契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和有关部门缴纳,拆迁户不承担该项费用。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拆迁户,天然气安装费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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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cuxi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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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