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动火作业提级管理第一条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围。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区域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等;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6、在生产区域使用非防爆的电器。第三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围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第四条用火划分级别。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二级用火,固定用火。(一)特殊用火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输送管线、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星期天,节假日期间生产装置一般不安排用火,如果确需动火,则火票升级,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3、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如果确需动火,则火票升级。4、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二)一级用火(不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2、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物料装卸站;3、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4、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5、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的区域);6、危险化学品仓库;7、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廊。(三)二级用火1、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3、全厂的系统管网区;4、备件仓库、车库;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6、工业污水场、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动力站、减温减压站。(四)固定用火可在公司区域,没有危险的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区,设立围栏,订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用火作业的审批1、特殊用火作业的审批特殊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部门(装置)提出申请,并由生产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火。2、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必需由工艺人员对用火部位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分析人员对动火设备、管道、环境等进行爆炸气体检测合格后,工艺班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申请用火部门(装置)的工程师或以上领导会同作业单位工程师或以上领导,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派专人进行落实,然后各自部门副主任以上领导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由安环科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再由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用火部门(装置)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环科召集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再由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批准用火。3、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工艺人员对用火部位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工艺班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申请用火部门(装置)的工程师或以上领导会同作业单位区域工程师以上领导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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