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201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行为的监督,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主要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排放主要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更新一次,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和电力(,)、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含2000吨/日)企业及已上市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小于80吨/年(含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100吨/年(含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和电力()、水泥(2000吨/日以下熟料)企业以及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年,二氧化硫大于1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和拟上市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化学需氧量小于10吨/年,二氧化硫小于1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申领颁发第五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填写排污许可证审批表;(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本条款第(一)、(三)项的材料。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七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第八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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