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温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积极参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经济效益成绩显著,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各项工作协调发展的先进集体,是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内容,是当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落到基层的有效途径。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计划、指导、协调、督查。文明单位创建应纳入各地各单位的主要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第二章创建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通常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中产生。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班子坚强,领导垂范。认真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带头组织参与文明创建,在创建中党委核心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明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团结协作,自觉勤政廉政,民主作风好,群众威信高。(二)业务领先,实绩显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善于改革进取,坚守诚实信用,实行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指标处于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群众满意率95%以上。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心系百姓、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发扬民主、决策科学、办事公道、廉洁高效。生产经营单位要文明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服务社会、成果优异、效益显著,关注民生、回报社会,群众声誉好。窗口服务单位要履行服务承诺,遵守行业规范,服务周到细致、优质高效,示范作用好。(三)教育深入,道德良好。采取道德讲堂等形式,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公民道德规范》和《温州市市民文明公约》,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系列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工作生活方式,组织参与各类道德实践活动,提高员工文明素质,提升单位文明程度,在社会道德风尚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四)活动经常,文化自觉。加强文化建设,单位文化设施完善,文体活动经常,文化生活丰富,员工文明有礼、精神风貌积极向上。促进文明创建文化自觉,建设温州人精神。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学政治理论、学科学文化、学业务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文化、科学素质。(五)管理科学,环境和谐。单位内部管理科学民主、规范有序、勤俭节约,各类规章制度健全落实,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重视环境保护,单位环境绿化、洁化、亮化、美化,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环保行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和邪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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