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双务性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理由在于:投保人富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二)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注意: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五)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做出取或舍的余地,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六)个人性(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案例一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双务性)(射幸性) (补偿性)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条件性)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有形或无形财产合同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理论基础:损害补偿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人的生命身体健康 合同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理论基础:不适用补偿原则损害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 定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优点:1理赔手续简便;2减少纠纷。缺点:被保险人容易进行保险欺诈。不定值保险合同:合同当事人不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在事故发生后在估计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保险金额,投保人达到合同条件时,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原因3个 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和危险赔偿方式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原因4个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定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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