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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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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南华县人民医院生物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生物制品(含血浆源医药产品,下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生物制品的管理(一),下设“生物制品管理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生物制品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科室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二),采购目录向云南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生物制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生物制品,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三)《南华县人民医院生物制品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不得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超疗程使用。对超疗程使用的药品,主管医师应有用药评估,并在病程记录中明确说明。人血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按特殊使用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静脉用生物制品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选择合适溶媒配制输液,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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