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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审批办事指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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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审批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三、行政审批条件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3.《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第三十一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十二条、《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关于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四、申请材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材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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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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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