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xxxx-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highPressureVesselsSafetyTechnical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第三条本规程适用围如下:(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二)本规程适用的超高压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三)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装置、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第四条设计、制造超高压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整机型式试验合格后,报特种设备局备案。第五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且应当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第六条进口超高压容器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进出口超高压容器应按照《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进口超高压容器或者境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境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四条办理。第七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为(一)超高压容器系指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二)最高工作压力系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三)设计压力系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的条件,并作为超压释放装置调定压力的基础,其值不得小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四)试验压力系指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五)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六)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直接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元件。(七)爆破安全系数系指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第二章材料第八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第九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十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用锻件,%,%,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铜、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第十一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由锻件生产单位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要求伸长率()大于等于14%;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47J,断裂韧性大于等于120MPa。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和FATT值。当设计温度超过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对于无法取横向试样的,可用纵向试样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