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贵州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二级以下的各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 ;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 (二)三级资质: ; ;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财务等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 (三)四级资质: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1人; ,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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