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一)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商标使用中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淡化可以严重侵蚀商标区别性和广告价值,对于一个驰名商标而言,即使被注册和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导致该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将有利于抑制他人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利用,防止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玷污或降低。正如淡化理论创始人汤姆斯E 史密斯(ThomasESmith)指出的,“假如法院答应或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由此可见,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使用商标本身。反淡化所依据的信誉价值,其根本目的禁止竞争者(生产与驰名商标所标识商品相似商品者)从驰名商标的声誉中不正当获利。因此,从立法角度考虑,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使驰名商标的反淡人保护纳入其中成为一项独立制度,也可以单独制定《商标批淡化保护法》作为经济法律中的组成部分,使之超越现行《商标法》,使驰名商标的保护高于普通法的保护。(二)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因特网的国际化,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上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使其成为网络经济中侵害的重点知识产权。既然在现实交易中对驰名商标进行非凡保护,那么网络虚拟社会中也应对其进行非凡保护,这是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域名已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在国际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必须是惟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并且域名注册采用“先注册先占”的原则。因此,域名和驰名商标的冲突通常表现为,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先注册先占”原则将某个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因而剥夺了该商标所有人在网络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从而通过向该商标所有人转售此域名而获取利益;或者销售自己的产品,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该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从而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及消费者的权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护驰名商标条款》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拟、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应增加司法认定,采取行政与司法的“双轨认定”模式。采取这种方式的原因有三:(1)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职能的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权对财产纠纷和侵权行为给予审判,对实质上类属于无形财产权的驰名商标也不例外;(2)人民法院参与认定,可强化对行政认定行为的司法审查,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趋公正和科学;(3)赋予司法机关认定权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致,并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二)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现在不少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有的起诉后到一审判决就拖了一年多,直到二审结果要等到两、三年,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结案。驰名商标权人因觉“成本”过高,有的不通过诉讼程序,而转向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就不利于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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