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06〕126号发布日期:2006-8-10执行日期:2006-8-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5月12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八月十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格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划管理要做到“规划一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主管本县(市)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第七条任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发展向和规模,贯彻有利生产、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特色。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法和技术手段。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与本市的区域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按要求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意见和有关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各类规划(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规划批准前应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多案比较,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电子文档等)的文本格式容、图纸、深度等应当符合建设部和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规划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的要求。第十二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敦煌市、玉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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