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刑法控制综述 刑法控制论文.doc食品安全的刑法控制综述-刑法控制论文本文作者:王雅丽工作单位:河南警察学院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彩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已经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一个被中央高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2011年9月公安部公布的特大“地沟油”案件再次使直接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焦点。目前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的行动正在展开,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法控制。一、近年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判例比较(一)三鹿奶粉案2008年各地不断出现因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人为添加三聚赢胺的奶粉造成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影响深远,危害极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其中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氤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高俊杰、薛建忠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等刑罚。耿金平、耿金珠等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其中耿金平被判处死刑。(二)河南瘦肉精案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河南部分养猪户添加违禁药瘦肉精,致有毒猪肉流入市场,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影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瘦肉精案主犯刘襄等5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4名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焦作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负有动物防疫、检疫职责但疏于职守的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5年。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经营瘦肉精稀释粉的韩文斌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刑罚,。此案中对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审理的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三)彩色馒头案2011年4月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小麦馒头、玉米面馒头被曝系染色制成,加防腐剂防止发霉。经查,此类馒头系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公司主管,被告人徐剑明、谢维貌作为直接责任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同时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四)地沟油案针对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地沟油”问题,2011年9月公安部发布消息称,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这也是全国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侦破非法收购“地沟油”炼制食用油,并通过粮油公司销售给群众的案件。由此,“地沟油”流向餐桌的传闻得到证实。目前,柳立国、袁一等犯罪嫌疑人已经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正式批捕。审视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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