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灯箱广告合同篇一:社区广告灯箱场地租赁合同社区广告灯箱场地租赁合同甲方:乙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经营理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天长市安康小区、同心南苑、同心北苑、荷香苑、千秋世家绿化带上设置广告灯箱,并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地点:第二条广告灯箱数量:第三条租赁期限:计租日期以灯箱施工完毕之日起,租赁期限为5年。第四条租金及其他费用: 产生的相关电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第五条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时间: ,经营广告所产生的电费,乙方按实际产生的用电量于每个季度底前结算。第六条甲方责任1、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向有关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图纸。2、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安装和使用等的配合工作。3、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用电量。4、 甲方不得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竖立同类广告牌。5、 甲方需协助乙方看管社区灯箱不遭人为损坏。第七条乙方责任1、 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相关电费。2、 乙方所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3、 负责经营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等。第八条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租金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 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所有的商业损失第九条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2、 若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乙方有权拆除所有广告灯箱。第十条其他事项1、 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费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计算。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每式共二页。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曰年月曰篇二:社区灯箱合同-修改经典视线社区灯箱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广告客户(甲方):广告发布单位(乙方):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广告名称、位置、数量、画面材料:1、广告名称:广告2、 广告位置:成都市社区灯箱灯箱广告,详见附件《社区灯箱点位发布表》3、 广告数量:4、画面材料:二、常规/滚动广告规格:XX1面社区常规/滚动画面制作尺寸:画面物料尺寸: X画面出血尺寸: X实际见光尺寸: X刷屏机广告规格:52寸(竖式):宽度1080X高度1920(像数)尺寸:宽*高32寸(横式):宽度1024X高度768(像数)尺寸:宽*高32寸(竖式):宽度768X高度1024(像数)尺寸:宽:*高注:1、制作材质统一为:珠光纸,丝印刷。2、画面大小按物料尺寸大小制作,广告画面色彩须按物料的实际尺寸出血,广告内容(即广告语或非底纹色彩的图案)须按实际见光尺寸制作。三、 广告发布时间、照明:1、 发布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备注:每个月的5号和20号为发布初始时间)2、 照明:LED开启时间:每天不少于17个小时;7:00—24:00。灯箱亮灯时间:每天不少于 5小时。春、冬季:18:00-23:00;夏、秋季:19:00-24:00四、 广告画面设计、制作、安装:1、甲方自行设计、制作画面的,应于广告发布前10个工作日将设计、制作的样稿(电子稿件)交乙方。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样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关于广告设计内容的规定。甲方应于广告发布前 2个工作日(刷屏机3个工作日)将制作好的广告画面交到乙方指定地点以便安装发布。如因甲方画面内容审批不合格或修改,或乙方认为不符合规定需要修改或未能按前述时间将画面交乙方而导致广告不能如期发布,乙方仍将按合同约定发布时间开始计收发布费。2、若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画面的,应在广告发布前 10个工作日将符合制作要求的光盘交乙方,乙方应提供制作小样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制作小样后当即予以确认;如因甲方提供的设计稿件审批未通过或不按时确认制作小样而导致乙方不能如期发布广告,乙方仍将按合同约定发布时间计收广告费3、如情况特殊,甲方要求乙方在工商批文未下达情况下制作画面予以发布,由此导致的可能重新制作产生的费用、罚款等应由甲方支付。五、 广告内容的变更及广告位的更改、广告更换、撤换和处置:1、 甲方如需在广告发布期限内变更广告内容,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发生的画面制作费用及其他发生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2、 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如小区内施工、位置调整等,乙方可以把受影响的广告位迁移到其它同等级别的广告位进行发布。3、 广告发布期满或发布期间撤换的广告画面,如甲方需取回,应在广告发布期满或广告画面撤换之前通知乙方,并需在广告发布期满或广告画面撤换后五个工作日内取回,否则乙方不予保留。六、 广告费、支付时间、结算方式:1、广告费: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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