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五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XII号厅2014年6月2日--5日临时议程项目7: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资金概 要 《公约》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委员会拟订利用“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本文件介绍了委员会建议为2014年--2015年期间以及2016年前半年制定的计划草案(附件I)。需要做出的决定:见第25段。《公约》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委员会“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订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委员会对“基金”资金的使用“视大会的方针来决定”。这些指导方针在2008年召开的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上通过,并载于实施《公约》。11号决定中提交的计划草案是按照上述指导方针并根据2010年--2011年和2012年--2013年期间计划实施的经验编写的,以附件形式附在本文件之后。尽管教科文组织各项计划将以四年期制定,但大会决定正常预算拨款继续维持两年周期(36C/Resolution105)。因此,本组织的正常预算将继续由大会在单年年底批准,将包含自某一双年1月1日起、下一单年12月31日止的连续两年。根据“基金”财务条例第二条,“基金”也采用相同的财务周期运作。但是,《公约》缔约国大会常会于双年举行,比教科文组织财务周期晚大约半年。因此在2014年6月召开的第五届会议上,大会需要批准涵盖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个月)“基金”资金使用的计划草案,并涵盖其后财务周期的前六个月、即大会第六届会议召开前的2016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的临时计划草案。本计划在大会第五届会议上一经批准,将替代大会第四届会议批准的2014年前半年临时预算()。委员会提交的计划所依据的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可用的无限制和未支配资金总额(6755437美元)。这一总额不含三种限定用途资金:第一,用于紧急国际援助的储备金(参见基金财务条例第六条);第二,与具体项目相关的特定目的专用捐款(参见《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三,。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报告可参阅ITH/12/.1号文件及其注释性说明。可以注意到,“基金”执行率呈逐双年度稳步增长的积极趋势:由2008年--2009年计划的27%,到2010年--2011年计划的39%,再到2012年--2013年计划的50% 2012年--2013年期间的总支出可参见ITH/12/.1号文件中所载的《拨款和支出表》。。以下作为附件的计划草案中呈交的预算设想,按照可用资金总额的百分比、而非绝对数额分配每一类别的资金,以使委员会能够使用(如《公约》第二十七条所述)可能在本双年度期间汇入“基金”的任何大额无限制自愿补充捐款。为了反映某一捐助方希望提供大额补充捐款的可能性,建议大会依照以前届会的做法,授权委员会立即按照计划确定的百分比使用所收到任何此类捐款。《公约》还授权委员会“接受用于某些项目的一般或特定目的的捐款及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要这些项目已获委员会的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即所谓的“专用”捐款。为了使这类捐款的使用具有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