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三、主要条款的学习四、《条例》解读的疑点答复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施行。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解决了两法衔接的问题,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的具体情形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为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依据。为了适应招标投标市场长远发展的需要,《条例》还规定了: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学习《条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定义了“工程”的概念。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且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于“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涵盖的范围存在差异,因此出现了两法不够衔接的问题。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企业中由政府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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