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投资奖补资金的申请与使用,根据《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3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南发〔2015〕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宁市建成区内的海绵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第三条投资奖补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投资奖补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督使用。资金管理协作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对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进行申报核验、监督奖补资金的使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括:(一)水生态修复;(二)公园绿地;(三)公共建筑;(四)居住小区;(五)道路广场;(六)污水处理厂和信息平台建设;(七)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奖补资金分为海绵城市建设补助、奖励两种类型。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自治区项目补助专项资金;(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三)市本级政府债券资金;(四)其他资金。第七条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新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原则上通过项目建设资金解决。在原有建设项目(包括已完工未结算项目或在建项目)中增加海绵城市扩建、改建工程,原有资金来源渠道可以解决的,增加的建设资金纳入原项目建设成本,通过项目原有资金来源渠道筹措解决。原有资金来源渠道不能解决的,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给予补助。第八条社会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海绵城市项目(不含PPP项目),建设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标准给予奖励。第三章投资补助、奖励第九条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统一安排补助。第十条社会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占地面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物(SS)削减率分三个等次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占地面积在150000(含150000)平方米以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含引入的客水),且年径流污染物(SS)削减率不低于65%的项目,给予奖励5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在100000(含100000)平方米以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0%(含引入的客水),且年径流污染物(SS)削减率不低于60%的项目,给予奖励2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下,新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含引入的客水),改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含引入的客水),且年径流污染物(SS)削减率不低于55%的项目,给予奖励12万元。第十一条年度所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资金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四章资金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投资奖补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投资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项目设计符合规划部门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SS)削减率等控制指标要求,符合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图集的要求,项目施工图经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一)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度或结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二)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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