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湘072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邱表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勇,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宝峰开发区碧岩新村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806142413。系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阮菊浓,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太平镇仙台村八方冲片8组450108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4110937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菊浓金融借款合同利纠纷一案,经审查,2019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9)湘0726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阮菊浓位于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东路荷花香邸1栋11层1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606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拍卖被执行人阮菊浓位于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东路荷花香邸1栋11层1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60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钟吉云审判员闫志辉审判员杨年彩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涛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