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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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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0220( 颁布时间) 19920301( 实施时间) 昆政发[1992]26 号( 文号)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热资源管理第三章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宁温泉是云南省和昆明市著名的风景名胜、疗养、旅游区, 地热资源丰富并独具特色,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为了加强对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按照报经批准的《温泉风景疗养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地下热水补给径流区执行。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按照保护为主,统—规划、合理开发建设,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章地热资源管理第四条温泉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 合法的勘察、开发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市、县主管部门应遵循以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方针,开展资源评价和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利用, 充分发挥地热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 要求在温泉地区新开采地下热水, 必须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建委审批,报市政府备案。第六条温泉地下热水实行“计划采水, 节约用水, 优水优用, 一水多用”的原则, 坚持定额、限量控制开采。具体限额指标由市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各开采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统一安装水表和缴纳水资源费,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定额超量开采。第七条温泉地热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 取水许可证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发, 收费按生产、生活用水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温泉地区要创造条件采用地表或地下冷水建设自来水厂,逐步做到冷热水分用, 优水优用, 夜间自流热水储存使用, 科学合理利用热水资源,减少浪费。第九条对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地热井、泉严重破坏而不能使用时, 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经审核认可后封闭,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第三章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 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市建委会同安宁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规划的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 应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安宁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经批准的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区内保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和修订时,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二条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工程的立项、选址和定点,不得违背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和一级保护区外的县和县以上工程项目,须经温泉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一级保护区外的县属以下(不含县) 工程建设项目,在不违反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建委备案。第十三条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应当严格按照以风景区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的详细规划进行, 各项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要布局合理, 建设风格及形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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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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