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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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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住建部门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住建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第三条住建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均应进行法制审核。其具体工作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与监督检查职责。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指定具体审核人员,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参加或者参与有关活动事项。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县住建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监管(包括登记、备案、确认、监督、查验、抽查等)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本实施细则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县住建部门各执法股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法制审核第五条具有下列事项范围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二)行政强制事项(紧急情况的除外);(三)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许可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许可事项,或者延期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四)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等重大行政监管事项;(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以下案件事件:1、司法机关、纪检机关、上级机关关注的;2、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3、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4、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市住建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前款所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标准详见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以下简称《审核标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本部门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拟定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三)调查取证(审查勘验)和听证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第九条各承办机构按本实施细则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本部门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第十条本部门法制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第十一条本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本部门法制分管负责人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十二条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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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