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视角下的财政性存款问题研究国库视角下的财政性存款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对我国财政性存款概念及其缴存管理的政策发展阶段进行了归纳, 并对金融机构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进而对现行财政性存款管理的风险进行探讨, 同时, 提出改进我国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的途径。关键词:财政性存款;国库管理一、财政性存款概述(一) 概念。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直接联系的各项资金在银行形成的存款。这种存款来源于财政集中起来的待分配、待使用的国民收入,属于暂时尚未支用的国家(地方)财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 试行)〉的通知》( 银发〔 2010 〕 240 号), 财政性存款指财政部门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财政资金,它包含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二)政策起源及变迁,主要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 1、强化信贷资金集中管理工具应用阶段( 1983 年-1998 年)。 198 3 年,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并要求人民银行要集中研究和作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保持货币稳定。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 人民银行必须掌握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的信贷资金, 用于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资金来源于各银行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 包括财政性存款和一般缴存款, 财政性存款全额划缴, 一般缴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金库存款( 含银行机构代理国库业务吸收的地方财政库款) 、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国库经收处待报解预算收入、代发行国债款项等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及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 1984 年、 1985 年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银发[84] 第 70号)、《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银发[85] 第 281 号) ,两个文件对财政性存款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进行规定:“各专业银行对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 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时间及时办理缴存或调整, 不得截留占用、迟缴或少缴。各专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存款或其他方式转移财政性存款。”国务院于 1986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财政性存款需缴存人民银行做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的交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弱化信贷资金集中管理工具应用阶段( 1992 年-1998 年)。 199 2 年,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 人民银行在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和促进金融制度创新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在改进以信贷规模控制为代表的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 逐步运用以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更为灵活的手段调控信贷总量。 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自行失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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