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0927( 颁布时间) 19950927( 实施时间) 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5 年4月5 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 5年9月27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 采育结合, 永续利用的方针; 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营造水源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管好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基地。第三条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行使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职能。乡(镇) 林业站, 由乡(镇) 人民政府领导, 接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村公所(办事处)设立护林员(林业助理员)。第四条自治县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居住在本辖区的公民, 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 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5株。不履行义务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费。每年6月6日至6月12日定为自治县“植树周”。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第六条凡经过林业三定核权发证划定的山林界线,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 国有、集体荒山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承包人经营的责任山,2年内没有营造林木的由集体收回有偿出让。已经营造林木的自留山、责任山, 经营者和承包人因搬迁、死亡或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自留山的使用权允许转让, 责任山由集体收回并处理好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第八条列为自治县发展经济林木规划范围内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 在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模经营。严禁毁林开荒,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鼓励轮歇地的承包户联合连片营造林木。轮歇地恢复为林地的, 不再作为轮歇地耕种, 林木收益归经营者所有。第九条自治县建立健全县、乡(镇) 、村公所(办事处)三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奖惩责任制。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 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条勐梭龙潭、城子水库为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至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设置永久性标志; 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第十一条加强对中幼林的抚育和管理,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和其它毁坏林木的活动。第十二条对下列范围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 (二)新厂河、库杏河、勐梭河、南亢河两岸50米以内的林木。南锡河和南卡江靠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三)新厂河电站和库杏河电站大沟两侧50米以内的林木; (四)中小型水库周围山脊以内或者平地100米以内的林木; (五)县、乡、村公路沿线两侧30米以内的林木; (六)沿国境线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第十三条严格控制烧柴消耗量, 积极推广节柴灶, 以煤、电、沼气等燃料代柴。鼓励农户发展薪炭林,烧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公所(办事处) 实行限额管理。第十四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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