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沪牧医办[2010]3 号关于《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 》的补充通知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各兽药生产企业、市区各兽药经营企业: 《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 试行)》( 沪畜牧办[2009]49 号) 发布后, 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进, 认真落实, 并在试行过程中向我办反馈了一些好的建议,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兽药的合法性确认应同时索取进口兽药通关单, 以保证兽药进口途径的合法性。即第五条第一款:“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进口兽药通关单复印件”。二、对产品确认书的格式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 ,增加了生产企业确认信息栏,以保证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为使《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 》更加完善,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办,联系电话: 23113098 、 23119640 ,传真: 63580987 ,电子邮箱: ******@sahvet. 。 2 附件:产品确认书(样张)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 兽药确认制度补充通知———————————————————————————————抄送: 农业部兽医局、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动物疫(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印发——————————————————————————————— 3 附件: 产品确认书(样张) (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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