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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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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适用于设立、变更)市场主体名称联系电话住所(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申请人已知晓《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承诺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身健康、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及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音、水等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做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承诺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县(区)禁设区域、禁限行业规定的场所,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3、该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承诺在相关征收、拆迁公告发布日之后(含当日)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征收、拆迁补偿的依据。(经营场所)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全部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保证不从事对利害关系人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7、市场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抽查、投诉、举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违反本承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污染扰民情形,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停止营业或搬迁。拒不履行承诺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将该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人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已阅读并执行以上承诺事项。签字:(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7—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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