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本协议所涉及宗地均为非基本农田):一、 乙方因项目建设,需使用村(居委会)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水田平方米,旱地平方米,非耕地平方米)。二、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三、 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 元的土地复垦押金(水田按/亩,旱地按 元/亩,非耕地按 元/亩标准收取),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 次性付清。四、 乙方只能在临时用地上从事临时简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五、 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六、 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 个月内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且经个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额的 %。七、 若在临时用地期满 个月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的。乙方同意甲方不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整治或易地开垦。八、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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