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指派本所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月日起2013年月日止。第三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下列法律顾问服务:解答公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和出具有关的律师信、催告信、见证文件等法律文件,法律文本文件;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提供排除法律障碍的建议(方案);接受甲方委托,协助进行重大纠纷的谈判及调解,担任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代理人;协助建立健全公司管理规章;应甲方要求,向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在乙方律师从事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法律工作时,甲方需另行委托,与乙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根据协议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第五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联系、约定律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乙方律师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附律师团队名单;为甲方保守秘密。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整,签订本合同后十五日内支付元,在本合同履行结束时支付元。乙方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查询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出具律师信(函),催告信等法律文件及出庭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办法的标准减半收费。第七条乙方律师采用下列第3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定期上门服务;甲方有事约请;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第八条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012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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