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 动车原所有人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无论机动车买卖双方、赠与和受赠双方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都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是,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 不足部分, 由受让……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已经于 2016 年 12月 1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 2016 年7月1 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该法与工作及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对该法重要条款的解读分专题予以编印, 供领导及同志们参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题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的基本含义: 根据本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 不足的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 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 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 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机动车出质、维修和由他人保管期间, 机动车由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占有, 他们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力, 而所有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由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 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 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 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 便有过错, 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的基本含义: 一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心得体会,侵权责任法心得体会。根据本条规定,发生本文来自网. ,转载请保留此标记。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原所有人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无论机动车买卖双方、赠与和受赠双方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都应当首先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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