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公司领导:我们对公司拟定的2014年劳动合同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 关于公司2014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一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1、 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2、 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因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以员工未满合同期限辞职或被开除,而要求员工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此条款予以删除。二、关于公司2014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七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应赔偿:1、 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新增内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款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但当员工出现解除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但不是员工出现上述解除合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都得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仅限定在保密、培训、竞业限制这些方面,除此之外不得对员工设定违约责任。其次,2014公司劳动合同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在合同中应该增加和明确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条款,这样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及合同的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关于公司2014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六条所述:1、请病假需提供社区诊所级证明或事后补充相关就医证明,3天及以上病假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假工资扣除额度按甲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2、事假需按公司流程报甲方主管人员确认方可,事假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天,三天以上按双倍工资扣除,无特殊情况下不允许请事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事假工资扣除额度按甲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公司2014劳动合同初稿约定员工原则上请假不超过3天,但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以3天假期为限,超过3天假期扣双倍工资,有违常理。因此建议内容调整为:、、员工因事请假,假期工资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每请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四、 关于2014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三条所述:乙方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承诺函,参加培训一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违反此规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双倍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调整为: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协议,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离开公司,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五、 关于2014公司劳动合同初稿第九条所述甲方发放薪酬时间为每月_8日,其中绩效考核工资等变量工资在每月_15_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迟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七条规定,建议修正为:、、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六、 2014公司劳动合同初稿多处出现“处罚”表述,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的资格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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