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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干问题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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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忠臣2(,贵州贵阳550002;,广东广州510320)摘要:聚众是指纠集,召集三人以上;扰乱方式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社会秩序的范围不应该局限在列举的范围内,应作广义的理解;:聚众;扰乱方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8-8121(2011)01-0060-,,群体性事件频发之际,,扰乱方式,社会秩序,,关于”聚众”的问题现行刑法没有对聚众犯罪进行界定,”聚众”,所谓”聚众”,一般是指”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同时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指挥下,,对于”临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多人,这里的多人必须明确为‟三人以上‟,”.闭该观点阐释了聚众认定方面的人数规模,并对众人的具体身份加以明确化,在肯定众人中包括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也将那些受到鼓动,蒙蔽,胁迫而不明真相的参加者纳人其中,,.”聚众是指犯罪分子为满足某种无理要求,纠集,煽动,诱骗三人以上(包括犯罪本人在内)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0[,,煽动,诱骗,难道自愿加入的就不算聚众了?第四种观点认为:”聚众犯罪中的„众‟泛指三个以上的参加者,并非特指三个以上的犯罪人员”.[41该观点旨在强调聚众犯罪中的参加者不应完全按照犯罪人来对待,”所谓聚众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本罪”.i5]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林山田先生认为:“:2010—12—13基金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聚众犯罪问题专题研究——以当前群体性犯罪为视角》【项目号~09SKGHZC01].作者简介:吴大华(1963一),男,侗族,湖南新晃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任忠臣(1984-),男,安徽宿州人,广东商学院纪委办纪检监察员,法学硕士.?60?,而行为人只聚集三人,当然足以该当聚众,但如执行公务之公务员有数百人之众,而行为人只聚集三人,则非聚众.”16],聚,是纠集的意思,按照《汉语大辞典》的解释:”三人以上为众”.如《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在不许拷问被告人迫使其招供的情况下,”皆据众证定罪”.疏议解释道:“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这是对法定证据的规定,但”称众者,三人以上”.也说明了”众”,,关于”扰乱方式”,不管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或手段扰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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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