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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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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2014 年1月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1月 20日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邮政企业,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第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和国家税务局批准, 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 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 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第七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第八条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 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 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 (销售额+ 预订款) × 预征率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 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第九条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 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见附件),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 10 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第十条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第十一条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 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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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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