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圈网拆迁人权益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 ********** 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1 〕 4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主城区(站前区、西市区和老边区纳入城市规划区域) 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城市房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人是指市、区政府。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市、区政府设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五条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的需要; 农圈网拆迁人权益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市、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布。对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区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九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事由、征收房屋范围、征收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公告前,须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按规定期限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期限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征收规模、征收项目性质等因素确定。第十二条对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自行拆除,也可以通过竞标等方式
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