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含义(一)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征税的主要主体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二) 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税款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调整, 征纳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三)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全部解缴入库、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二、税款征收方式(一) 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情况,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二)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况等因素, 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数量、销售额, 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超过查定数量时, 由纳税人报请补征;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未够查定产量时, 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核定。在这种方式下, 纳税人能很好控制购进材料及相应产量, 但这种方式适用于会计账册不健全、生产不稳定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如小型厂矿和作坊等。(三) 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 通过查验数量, 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四) 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双定”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计算准确的小型工商户, 经其自报评议, 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其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利润额, 按照核定的营业额、利润额确定应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 账证不健全, 难以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的小型工商业户的税款征收。一般来讲它是由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经营额, 然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或所得额, 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在定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应税收入超过或低于其原定数额 20 %时, 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重新核定。(五)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 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 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其扣缴义务人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六) 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 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 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 并向税务机关解缴。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 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委托加工工业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之间的区别是: 代扣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同时扣收税款, 而代收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同时收取
第二节税款征收讲义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