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学习心得一、概述(一)历史沿革最早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1991 年制定的, 2001 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废止了 199 1 年的条例。 2011 年1月 21 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时废止了 2001 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制定依据(条例没有明确) 2001 年的条例实施后, 2002 年7 月,杭州数百位市民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从此之后,一直有人不断提出对 2001 年条例的违宪审查。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 年 10月1 日物权法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条例通篇除了最后一条,没有拆迁字样) ,维-2-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物权法这一规定,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条例不是法律。 2007 年8月 30 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 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实质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条) (三)原则 1 、公平补偿原则(第二条) :具体体现在补偿部分,方式是评估。 2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三条) 民主决策:体现在征收决定的制定过程。程序正当:体现在整个征收和补偿的过程。结果公开: 补偿结果公开、征收决定公开、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情况公开-3- 3 、保证改善居住生活水平不降原则。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符合条件的, 优先购买保障住房; 产权调换, 可以就近调换。 4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达成协议的,先赔偿,然后按照补偿协议履行; 未达成补偿协议的, 申请法院强制性时,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证明已经补偿的材料。(四)主要内容征收的权限、条件、程序。谁在什么条件下, 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可以进行征收。补偿的内容、程序、标准。按照什么样的程序, 对哪些损失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五)征收房屋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第十三条第三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购买房屋时,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二、相关部门(一)征收和补偿主体-4-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 实施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 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各区政府应当作为县级人民政府, 享有征收主体资格。(二)具体实施部门由于市、县政府不能直接进行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因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部门。如果我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方面的相关规定, 应当规定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部门。(三)受委托单位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七条)搬迁活动不得由建设单位进行, 搬迁以外的其他活动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进行,但最好不由建设单位进行。-5- (四)其他部门职责其他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 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机关: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九条) 三、征收和补偿程序(一)征收的条件: 《条例》第八条:“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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