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要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时使用。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因涉嫌 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看守所。上诉人因 一案,于年月日收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事实与理由: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 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一、 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 无违法违纪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一时糊涂。因此,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当酌定减轻处罚。二、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 上诉人在整个抢夺过程中始终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 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同时检举揭发了同案犯小海”,使公安机关快速的侦破此案,此外,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四、 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 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五、 上诉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实施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见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六、 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量刑规定,上诉人涉嫌犯罪数额为人民币 元,尚未达到抢夺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上诉人犯罪数额应为 较大”而非巨大”的事实,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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