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外)发[2013]115 号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各市、县(区)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410 号) 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 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二、我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财政监管、银行办理、单位报销”的管理办法。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管(一) 动态管理。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 择优确定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业务, 每两年比选一次。(二) 监督管理。对财政经过比选指定办理银行( 以下简称“银行”)就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执行标准、审批手续等合理合规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督促银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规范办理相关业务。(三) 分类管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按照本通知第四项第一款规定办理, 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审批核定管理。四、银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具体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业务(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宁财外发[2001]707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 93 )财外字第 600 号}、《关于出国(境) 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 号)、《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 号) 等规定办理外汇核定、售付和核销。(二) 除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之外的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书》办理售付和核销。(三)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核销的单位, 停止办理新的外汇核定和售付业务。(四)每季度结束 15 天之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季度报表》,每年 1 月底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年度报表》。(五) 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有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五、用汇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购买和核销业务(一)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 直接持自治区外事办《任务批件》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二) 办理除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之外的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需持标有明确数额的购汇申请文件等必备资料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书》,审核批准后到银行购汇。(三) 执行完用汇任务 1 个月之内, 持执行任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原始票据到银行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四)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出具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核销单》(附原始票据)及国际旅费税务发票,对本单位人员出国(境) 外费用予以财务报销, 同期产生的国内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未经银行核销的国(境)外费用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六、因公出国(境) 经费先行审核及任务审批继续执行原有规定,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办理程序: 用汇单位持出国任务批件(原件) ,直接到银行购汇;银行审核申请购汇的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办理售付汇手续。(二) 除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之外的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办理程序: 用汇单位持标有明确数额的购汇申请文件等必备资料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用汇审批;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资料并出具《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书》;用汇单位持《外汇申请书》到银行办理购汇; 银行按照《外汇申请书》核定额度予以办理售付汇手续。(三)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 用汇单位执行完用汇任务 1 个月之内, 持执行任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原始票据到银行办理用汇核销手续;银行对所有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核销单》;用汇单位以《外汇核销单》(附原始票据)作为财务报销依据。七、财政部《关于施行<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的补充通知》[(94) 财外字第 43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439 号)、《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 财预[2002]97 号)、《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 号)从 2013 年1月1 日起废止。《宁夏回族自治
[迟到的间隔年].孙东纯.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