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X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阅报栏、公告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第四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第五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编制本县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编制本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应当符合《镇平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 严格执行安全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三) 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第七条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八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商业街的商业橱窗及楼体、楼顶广告,应采用新型发光材料、新光源、霓虹灯予以装饰亮化;(二) 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牌匾应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发光材料、新光源予以装饰亮化;(三) 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建筑物外立面应予亮化,亮化标准应采用新型发光材料、新光源、霓虹灯予以装饰亮化;(四) 城市公交站点、候车棚、道路标牌广告应予亮化;(五) 各类大、中型户外广告应予亮化。第九条下列载体未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批准,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县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和确定的标志性建筑;(三)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四) 风景名胜区主要景点及其控制地带;(五) 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园林名木;(六) 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七) 城市河湖、水库水面;(A)空中设置悬浮物或飞行器;(九)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危险设施;(十)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场所。第十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第十一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其他车辆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墙(挡),经批准可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三条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第十四条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在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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