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效力优于单方出具鉴定结果文/曾华明近日,人保财险四川省资阳市分公司收到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交通审判庭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 8 元。本案由于一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了保险公司对原告李某单方面提供的八级伤残鉴定结论的抗辩意见,通过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对一审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合计 万元不予支持。与原告一审提出的近 15万元诉讼请求相比,保险公司减损 万元。案情简介 2012 年 6月 29日,被告付某驾驶川 M××××× 被保险车辆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主责,李某负次责。李某受伤经治疗后痊愈。 2012 年 10月 8日,李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门情况下,自行到成都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并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 2 年 11 月,李某向资阳市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 元、误工费 6120 元、护理费 6120 元、残疾补偿金 107394 元、精神抚慰金 900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10150 元,合计 元。法院裁判人保财险资阳市分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高度重视,在法院正式开庭前做了大量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保险公司对本案出险后掌握的人伤跟踪材料和调查取证结果,发现伤者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眼部并未受到实质伤害,从医院病历反映的记载和实际跟踪掌握情况看,伤者李某也未有医院治疗记录。通过保险公司多次到伤者住地了解,真实情况是伤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前, 其眼睛即患有高度近视的既有疾病。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结束后,李某为获得保险公司高额赔偿,自行到成都托人找关系,委托成都某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在鉴定时李某不但隐瞒自己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既有病史,还对医院病历等做了一定的处理。而该鉴定机构仅简单地依据李某自述情况和提供的医院病历即草率地作出鉴定,将李某定为八级伤残。 2012 年 11月 8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首次开庭,开庭后,李某即围绕自己的受伤经过和主张,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成都某鉴定机构八级伤残鉴定意见书等。保险公司在证据交换和质证时,向法庭指出:李某提供的若干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一是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根据医疗跟踪记录,当事人李某眼部并未受到实质性损伤;二是李某入院记录上也反映不出视力受损情况;三是李某提供的伤残鉴定结果不但与保险公司目前掌握的情况出入极大,而且是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结论,其公平合理性值得怀疑;四是根据保险公司围绕李某眼部的既往病史所作的调查情况向法庭做了陈述,申请法庭重新鉴定。经过保险公司和参与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雁江区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 2013 年 1 月,受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李某重新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中心专家认真检查认为,伤者李某送检病历有右眼视力主述,无右眼外伤记录, CT 未发现神经损伤,未发现视神经管异常,右眼符合高度近视改变。 2013 年 2月 20日,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意见为: 目前未发现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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