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小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LI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具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T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屮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了公布,口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T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屮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H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川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T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具无权决屮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H公布ZU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于•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日的立案、侦杳、起诉、审判的;2、 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具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 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考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釆取强制措施,但屮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 在刑事审判活动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考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 具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五)徇私枉法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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