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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著读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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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2013级民商2班张俊2015/9/1《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目录一、作者与书目基本信息 2二、法律哲学历史——学说及感悟 2三、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7四、法律控制所应采取的方法——渊源和技术 9五、实用主义在法哲学问题探讨中的应用 13一、作者与书目基本信息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是一位主要研究法哲学领域的著名法学家,同时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他写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以下简称“本书”或《法理学》)一书系统地梳理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律理论到20世纪中叶自然法复兴期间庞杂的法哲学思想,在此基础上进行精选、整合,以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为理论基点,进一步通过法律渊源和技术的探讨形塑起“综合法理学”的基本框架。博登海默眼界之开阔,研究态度之严谨,理论体系之兼收并蓄,委实令读者叹为观止。全书分为三部分,如果以一篇学术论文作比,本书即以引言(文献综述)、本论(包括应然层面法的性质和实然层面法的样态、适用方法)的结构顺序展开。二、法律哲学历史——学说及感悟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包括九章内容,以时间维度展开,全面系统介绍历史上纷繁复杂的法哲学学说,本部分侧重对各家学说的原貌展现,作者只有较少的比较和评析。读者下面将截取其中一些比较感兴趣的理论进行叙述。本书第一节为读者展示了奴隶社会制度下诡辩派论者们对于强者权利(奴隶主相对于奴隶,贵族相对于自由民)的进行合理化的努力。例如诡辩家卡里克里斯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与“约定”法相对应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他从人类生活与动物生活相同的本质出发,认为人类社会与动物社会都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的先天优势基础之上。由此,他得出生活中由多数人(往往是弱者)制定的法律来平衡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关系本身是反自然本性的;与之相对,强者如果不尊重人定法,反而是在按自然法则行事。这一诡辩乍一看有道理,但是他却把无社会的个人生活与人在社会中的生活偷换了概念。人在自然状态下当然可以按照自身的实力行使丛林法则,这里没有任何其他因素可以超过人的自力自保的需求。然而,人一旦进入了社会,社会生活的要求和本质完全不一样了,人不再是完全根据自己的实力来行事,因为他的行事自由必须保障不触动他所存在的社会生活的某些底线,否则这个社会就无法存续,也就不存在社会生活了。社会生活的底线至少应该是:不随意侵犯他人的利益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可持续性。这些要求不仅为弱者提供保障,也是最终保护了强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只有在社会生活中强者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获取更大的利益,否则他只能在原始状态中过着虽然强大却无时不恐惧的生活。苏格拉底的观点与诡辩派对立,努力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受师父影响,柏拉图的正义观也较为客观,他认为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这种“人尽其才”的思想是建构在尊重既存的社会生活经验基础上的,也成了柏拉图“理想国”的理论起点。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等级制度建构的一个正当根据与其出发点一致,认为人生而不平等。柏拉图坚持他对不同等级的人在不同工作岗位发挥不同等级身份作用的观点,并热衷于让哲学家统治这样一个理想国。他认为存在人的普遍差异化情况下法律不能给予既一般适用的又符合每个人客观需要的最有利的命令,所以他主张“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实行人治而非法治。但是在经历了现实的锡拉古城试验失败之后,他转而提出次优的选择——法律国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则更彻底地走向了法治一边,他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更为明确,他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除非在法律未能作出一般规定从而允许人治(即行政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于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虽然时隔两千多年,这一法治的思想仍然发人深省。当今中国处于矛盾多样的转型期,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回到混乱而黑暗的年代了,这不仅是法治已被写入宪法的逻辑要求,更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最高权威来自于制定法律的正当方式的外在形式。但是法律这种工具与法律欲实现的善目的本身是分开的,甚至会产生矛盾。在法律不能满足善的目的——所谓恶法——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否仍应遵守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没有作出回答。读者认为,这个时候应该考诸适用与不适用该法律会产生的社会效果,如果继续遵守的效果会使社会向恶的方向发展就应该果断抛弃;反之,即使对某个个案中的当事人不公平,也只能舍弃这个个体正义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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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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