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河新区部分区域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通告第12号《滨河新区部分区域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执行。二○一二年六月一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河新区部分区域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滨河新区部分区域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一、征收与补偿原则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二、征收范围东至铁路、南至劳教所、西至黄河库区淹没线、北至八队(详见附图)。三、征收实施单位乌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八队、九队的签约奖励期至2012年6月20日止。七一五区域和非住宅房屋的签约奖励期限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另行通知。五、征收补偿按照《滨河新区部分区域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以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滨河新区部分区域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做好滨河新区部分区域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43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
乌海市人民政府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