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岛私董会保密协议甲方代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乙 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琴岛私董会除乙方外全体董事为甲方,山东琴岛私董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代表签订本协议。乙方承认甲方作为琴岛私董会其他董事代表签订本协议并同意甲方代表乙方与其他董事签订本协议, 以保证琴岛私董会全体董事互相保守商业秘密。为了明确董事之间保密义务,有效保护董事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山东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第一条:商业秘密1、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双方公司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双方对此类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双方均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2、 技术信息指双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销售流程、数据库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3、 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4、 财务信息是指用来表明企业资金运动的状况及其特征的经济信息。5、 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第二条:保密义务人双方均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同意在琴岛私董会活动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对方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1、 保密义务人在琴岛私董会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而知悉的商业秘密。2、 在琴岛私董会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3、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对方通报。任何一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1、一方授权另一方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2、 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非对方原因进入公共领域。3、 任何一方是否仍在本琴岛私董会,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第五条:违约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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