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挂靠公司合同签订地点:甲方:青岛盈鑫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为营业性车辆生存、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购买的 车(车辆型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吨位:),入户到甲方名下,其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属乙方,乙方自方经营,自担风险。二、 乙方在甲方挂靠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或货损货差和被盗等赔偿,均完全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三、 乙方必须按时参加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有关证件的审验。因不能按时参审而造成被罚,其责任及罚款由乙方自负。四、 乙方车辆在合同期内必须购买交强险和足额的商业保险,在挂靠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被抢,货损货差,人员伤亡或其他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一切赔偿和费用,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差额部分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五、 如因乙方或乙方雇佣的人员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六、 如因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经法院裁判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该赔偿责任应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赔偿,如甲方被强制执行支付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承担甲方因追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费用、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七、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应在每年的 月日前按时向甲方缴纳一年的车辆服务费元(如该数额不填,既是无偿挂靠)。逾期交纳,则每日加收服务费20%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停止协议, 停止为该车辆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八、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收回一切营运手续。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治安条例,被劳教或判刑的:2、 违规经营,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3、 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服务、处罚等,情节恶劣的:4、 拖欠应缴纳的费用达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甲方:青岛盈鑫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签章)乙方:电话:年月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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